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联合发文规定,凡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和从事机动车销售活动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严禁非法组织机动车交易活动和从事机动车销售。
据了解,颁布此规定旨在扼制日益猖獗的盗抢行为,堵住赃车非法流通的环节和渠道。
这一文件同时还明确规定,旧机动车的交易,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旧机动车上市前,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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